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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文化的发展

http://www.vdolady.com | 2009年10月24日 00:39  | 来源: 互联网  | 精彩专题 | 收藏

婚外性、婚外情是必然产物

《生命时报》:随着性观念的日益开放,对于派生出来的诸如婚外性、婚外情等一系列问题,您二位怎么看?

李银河:我把性行为分成三类:一类是有罪的,比如强奸;一类是有错的,比如婚外性;还有一类是无罪无错的。我认为,婚外性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法律不能干涉。而且,对于一些婚姻来说,婚外性的确是一种补足。比方说,一个丈夫60多岁,丧失性能力了;而他的妻子只有40多岁,这时就需要用婚外性来补足。还有大量的夫妻家庭地位不平等,丈夫总欺负妻子,这时,第三者就有其一定的功能了。(私房话)

薛福林:对于婚外性关系,我的观点是“发乎于情,止乎于礼”。我们在婚姻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于是对其他异性产生了感情,甚至性冲动,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是人的一种本性。但这种冲动最好不要化为行动,因为人毕竟和一般动物不同,我们的行动要受到法律、道德、文化的约束。

《生命时报》:李教授,您认为婚外性为什么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李银河:婚外性行为是人的权利,法律没有理由干涉。在一些西方国家,40%的人有婚外性,法律怎么制裁?

但因为它是在有婚约的前提下出现的,而在婚约中,两个人许诺要彼此忠诚,如果一方背叛,肯定是不应该的。所以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生命时报》:那么,薛教授是否同意李银河教授所说的,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追究,但要接受道德谴责呢?

薛福林:婚外性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外情”,它首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说它“不应受法律追究”或“人有进行婚外性行为的权利”,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怀疑。你可以认为你有权利,但没有哪个法律授予你这个权利。因为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和性关系都具有排他性。如果你的“一夜情”伤害了你的家庭,那你的行为合乎哪个法律权利呢?如果你真想和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先解除你现在的婚姻关系再说。

当性与婚姻掺杂在一起的时候,它就不是一个性行为那么简单的东西,要牵扯到很多事情――夫妻感情、家庭、金钱、脸面、其他人的权益,不是凭自己认为有“权利”就可以随便来的。(转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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