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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何拯救中国式“第三者人格”

http://www.vdolady.com | 2010年11月11日 22:33  | 精彩专题 | 收藏

个体的尊严在于人格独立和契约精神

行文至此,也许有人以为我鼓吹的是严格的道德律令,认为一切第三者都是可耻的,要将其赶尽杀绝,错了,恰恰是由于上述类型的女性呈现的是一种依附型人格,因此,她们作为第三者身份也好,甚至就算当她们"转正"了也好,此类人格特质在价值坐标上,是廉价的、低贱的,她们的主张,与世界的妇女运动浪潮所推动的女性独立,性别公正是相背离的。

这些女性在需要承担个体责任的方面,往往强调弱者身份,诸如个体选择的道德风险,这需要自负,诸如参与利益掠夺的法律风险,这也需要自负,但她们的做法是相反,一旦出事了,她们立即由参与者变成了受害者;而在需要体现性别觉醒意识方面,她们则往往选择性失明,诸如她们不会看见利用潜规则获得职位或好处对其他女性造成的不正当竞争,在这方面,她们往往会最大化女性身份,强化女性的性别特征。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背负"小三"恶名对于很多女性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是基于完整的利益盘算,在一个出现体制性病态的社会,诸种不正常,往往已经成为人们视野里的常态。小到一个女性的情感纠葛,大到伊利蒙牛、腾讯360之间的企业伦理,"道德"在这个时代集体缺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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